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57号 原告韩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张xx、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被告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82年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57号

原告韩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张xx、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被告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x。

原告韩xx诉被告杨xx、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及被告金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原告与被告杨xx是同学关系,两被告为夫妻。2013年3月4日被告以赌博挪用公款需要现金将公款归还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诺于2013年4月15日前,用出售自己房屋的钱款来归还上述借款。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据一份,原告通过银行取现金320,000元交付给两被告。之后,被告杨xx没有归还借款,并补充写了一张借据。原告事后得知被告杨xx所称出售住房的事,也是虚构的。现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32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金xx为杨xx的配偶,故依法应当共同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杨xx辩称,被告借款的情况属实。但是被告金xx和借款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上述借款,被告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希望和原告协商在一年内将借款全部还清,并同意支付利息。

被告金xx辩称,与杨xx为夫妻关系,但是借款和自己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xx是同学关系,两被告为夫妻。2013年3月4日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份,承诺于2013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当天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杨xx320,000元。2013年5月19日,被告杨xx再次立下借据,言明于2013年5月23日之前归还200,000元,于2013年6月23日前归还余款。之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催讨无着,于2013年8月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杨xx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杨xx归还借款,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金xx作为被告杨xx的配偶,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xx以借款与其无关为由,不同意承担,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金xx共同还款,本院亦应予支持。借款的利息应当按照2013年5月19日借据中载明的还款期限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xx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

二、被告杨xx、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xx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的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2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金1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3.50元,由被告杨xx、金xx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142元,由被告杨xx、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xx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xx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