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5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XX
(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其于2009年1月1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入XX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原告与XX公司签订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5日XX公司因为原告被客户投诉而将原告车辆扣住,原告无法正常工作,2013年1月16日XX公司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退工,随后XX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现主张:1.XX公司返还风险押金5,000元及运营款押金6,000元;2.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3.XX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经常被客人投诉,最后一次投诉为2013年1月1日原告在虹桥火车站排队拉客,有一名乘客上了原告的车子,告知原告目的地后,原告让该乘客去坐公交车,拒绝载客。原告违反了XX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拒载的规定,原告的该种行为造成了XX公司信誉受损,原告在职期间遭到5次拒载的投诉,原告对此问题拒绝接受,故XX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了劳务关系,不同意对于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押金的请求,XX公司同意在扣除社会保险费及相应成本后返还原告总计9,029.8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严重违反了XX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XX公司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XX公司签订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由XX公司将原告派往上海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担任出租营运小客车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XX公司实行小客车承包经营模式,原告的收入与每月营运业绩挂钩,多劳多得。若原告违反XX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者违反XX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而导致解除承包合同的,XX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过集体劳务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输出劳务工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劳务人员的工资收入按照劳务人员与XX公司签订的《小客车承包合同》执行。原告与XX公司签订过《小客车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每月营业收入在缴纳承包金,承担燃料、车辆保修和清洗等费用后,其余收入归原告所有。原告在XX公司实际工作至2013年1月5日,工资结算至该日。
  XX公司提供编号为403380的投诉表扬处理单显示,客人投诉称,2010年8月15日原告在漕宝路旁加油站待运,客人上车后告知要去虹桥机场,原告说不去。原告表示没有发生这件事情。编号为520191的处理单显示,客人2011年12月26日要求原告去宜山路,原告拒载。原告表示当时其要吃早饭,吃好早饭再走,客人就投诉了。编号为552183的投诉表扬处理单显示,有客人投诉称,原告不接受客人的掉头指示,原告反而要求客人下车。原告表示当时道路不允许汽车掉头,原告才拒绝客人要求,客人自行下车的。编号596841处理单显示,客人投诉原告2012年11月30日晚18:37分左右在淞虹路天山西路待租,在客人告诉原告要去中山公园时,遭到拒载。原告表示当时要去吃晚饭,所以没有接客。编号604370的处理单显示,客人投诉称,原告2013年1月1日12:20分左右在虹桥火车站排队待租,客人告知原告目的地后,原告让客人去乘坐公交车,不愿意载客。原告表示,当时原告正在出租车候车点排队,该客人没有按次序乘坐前一辆车,而是直接坐上原告的车子,原告告诉该客人应按照次序上前一辆车,该客人当即开始谩骂原告,然后自行下车,虹桥火车站保安上前询问情况,原告如实告知,保安又让其他乘客乘坐原告车辆。
  2013年1月10日XX公司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多起服务投诉,其中5起为严重拒载违纪,通知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至XX公司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将根据规章制度作退工处理。2013年1月16日,XX公司又出具通知,表示已经对原告开具了四次“黄牌警告”,原告对此存有异议拒绝接受,经公司经理室讨论决定,根据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退工处理,并于当日向XX公司出具劳务人员终止(解除)合同退工证明。XX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的退工备案手续。
  XX公司驾驶员岗前培训教材中规定,在营运过程中,不服从调派或在客运集散点、路边待租时拒载,或遇乘客招手、停车后问清到达地不载客及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在一自然年度中累计受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一次的,XX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庭审中,原告对XX公司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返还押金总计9,029.80元的金额没有异议,表示接受。
  2013年3月19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为徐劳人仲(2013)办字第637号,要求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0元;要求XX公司返还风险押金5,000元、运营款押金6,000元及对XX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该委员会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集体劳务合同、小客车承包合同、通知、投诉表扬处理单、劳务人员终止(解除)合同退工证明、单位退工证明及本案仲裁裁决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风险押金及运营押金问题,XX公司现愿意返还总计9,029.80元,原告对此金额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为,在XX公司将原告退回XX公司后,XX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告承认曾以吃早饭以及吃晚饭为由拒绝载客,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为拒载行为,原告陈述其吃早饭或者吃晚饭,但未就此予以举证,故本院对于2011年12月26日及2012年11月30日的两次事件认定为原告拒载,故XX公司有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XX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原告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风险押金及运营款押金总计9,029.80元;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 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祎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