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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2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高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由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高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由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为本市XXX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底层前天井的承租人。被告为二楼东前间承租人。2012年4、5月间,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在房屋内搭建阁楼,安装卫生间,经物业居委会出面调解,要求被告进行整改。被告装修造成原告房屋天花板开裂,房屋损坏。2012年12月,被告又在阳台上安装污水斗、洗面盆等卫生设施,从阳台处私接污水管至房屋的落水管道中,将污水排入原告独用天井内。由于被告破坏房屋原有落水管,私接污水管,造成污水从管道外部渗漏,且污水排入明沟,污染环境。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拆除私自安装在上海市静安区XXX路XXX弄XXX号二层东前间阳台上的洗面盆、污水斗及相应的附属设施排污管道;2、被告拆除搭建在二层东前间内的阁楼及楼梯。审理中,原告表示暂撤回诉请第2项,保留诉权。
  被告林某辩称,被告购买系争房屋时,该房屋内即安装有阁楼及阳台上的水龙头、排水管。被告实际上不经常居住系争房屋,很少用水,对原告不存在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为本市XXX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底层前天井的承租人。被告为二楼东前间承租人。2012年年间,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在其朝南阳台上安装洗面盆、污水斗及附属排水、排污管道等。2013年1月24日,上海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告知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私搭阁楼、封阳台、在阳台内私建面盆、并将面盆下水管通入公用天落水管,要求被告予以整改,恢复原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租赁凭证、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租赁凭证等为证,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审理中,本院至上海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查,物业管理人员反映被告阳台上安装的污水管道有漏水情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承租的系里弄公房,阳台上无固定的排水、排污通道,且卫生设施的排水、排污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被告擅自在阳台内安装洗面盆、污水斗,并私接排水管道至公用落水管,破坏了原落水管道的封闭性,长期使用可能会给原告带来渗漏隐患,亦改变了阳台通常的使用功能。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阳台上设置的洗面盆、污水斗卫生设备及相应的附属设施(排水、排污管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在上海市静安区XXX路XXX弄XXX号二层东前间南阳台内的洗面盆、污水斗及相应的附属排水、排污管道设施。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林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亦玢
书 记 员 胡斯怡
人民陪审员 王 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锋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