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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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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4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韩某。 被告沈某。 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斯怡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
(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韩某。
  被告沈某。
  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斯怡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1973年登记结婚,1975年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因文化差异、性格不和等原因,为琐事经常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结婚至今将近40年,虽然原、被告文化程度有差异,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根本性的矛盾,只是因平日沟通不够,双方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近年来被告为照顾第三代忽略了原告。双方年龄都大了,今后需要相互扶持。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今后愿意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关心原告,希望改善夫妻关系,与原告彼此照顾,过好晚年生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2年确立恋爱关系,1973年4月登记结婚,1975年3月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和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为证,经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近40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关心原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应当指出,夫妻在生活中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注重沟通、彼此尊重,妥善处理双方的分歧。本案原、被告均已步入老年,更应珍惜彼此、相互扶持,携手安享晚年。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斯怡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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