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经纪事务所 投资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某某 原审被告杨某某, 上述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年籍详上。 上诉人杨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薇佳 审 判 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朱 强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