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乙。 原审第三人刘丙。 原审第三人金丁。 上诉人汪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潘乙以无起诉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汪甲的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潘乙撤回对上诉人汪甲的原审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被上诉人潘乙撤回对上诉人汪甲的原审起诉。 二、准予上诉人汪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元,由上诉人汪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纯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