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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11号 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婚后双方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11号

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婚后双方关系尚可,但2012年被告因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2年12月20日被告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原告以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在于感情。被告因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已严重影响到了夫妻间的感情。现原、被告对离婚取得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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