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899号 原告范某,女。 被告贾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在内蒙古满洲里市登记结婚, 2006年6月20日生育一女贾某,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贾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贾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有双方各半承担),至女儿十八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