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00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黄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至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某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