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15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姚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子姚某,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姚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其18周岁止; 三、离婚后,被告姚某自2013年10月两周探视儿子姚某一次(具体方法由原、被告协商解决); 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