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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53号 原告赵某,女。 被告金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女金某。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53号

原告赵某,女。

被告金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女金某。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金某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的1号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金某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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