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53号 原告赵某,女。 被告金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女金某。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金某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的1号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金某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