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704号 原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集西某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