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242号 原告周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杨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崇明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 负责人徐某某,村主任。 被告崇明县某镇某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 负责人曹某某,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杨某、杨某某与被告崇明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崇明县某镇某村第八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崇明县某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杨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2.5元,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徐卫明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