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C 上诉人A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