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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1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197号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孙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及其委托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197号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孙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徐XX。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即因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责任心,不事家务,在外与异性不正当来往,经常无理顶撞原告父母等原因,双方经常产生矛盾。2013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徐XX辩称,原告所述婚恋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可以的。被告婚后对家庭是负责的,也没有与异性有不正当来往,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1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生育儿子徐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2013年6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 2013年8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缔结婚姻后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因未能注重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充分认识到组建家庭的不易,克服自身不足,增进相互理解和包容,更多关心对方,夫妻和好应是有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孙X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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