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823号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被告范某。 原告顾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范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自由恋爱,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8日生育一女名顾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被告赌博成瘾,又染上吸毒恶习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女儿抚育费每月人民币6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范某辩称,原告之诉与事实不符,夫妻之间发生口角属正常,平时玩玩小麻将是有的,但没有大赌,更没有吸毒。现孩子稍大点就正常上班工作了。希望双方多作交流和沟通消除矛盾,夫妻重归于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自由恋爱,同年12月25日订婚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2011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8日生育一女名顾某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对被告玩性太重,又疑虑被告吸毒致夫妻矛盾,故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而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主成婚,且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感情失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对被告玩性太重,又疑虑被告有吸毒行为所致。故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往日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能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实际行动来求得原告的谅解和宽容,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正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怡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