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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73号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女,上海xxx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xx,女,上海xxx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xx肥料厂,住所地xx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73号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女,上海xxx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xx,女,上海xxx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xx肥料厂,住所地xx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男,上海xx肥料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黎xx,男,上海xx肥料厂工作。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肥料厂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轮胎式装载机及赔偿损失、租赁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的反诉与本诉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受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李xx,被告委托代理人陆xx、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签订了《食用菌的废料清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按人民币65元(以下币种同)/吨的价格向原告收购食用菌废料。2013年5月14日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的食用菌废料收购款286,457.35元,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180,000元,余款106,457.35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付清。后被告仅付180,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6,457.35元及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立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鉴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收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肥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食用菌废料收购款106,457.35元;
  二、被告上海xx肥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以106,457.35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保全费1,067元,合计2,312元,由被告上海xx肥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戴xx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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