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96号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杨炳,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斌,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96号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杨炳,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斌,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娟、管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双方相识熟悉时间较短,了解不够,致婚后生活习惯、性格差异较大,彼此缺乏沟通,为琐事时有争吵,2012年12月曾起诉离婚未果,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父母及祖母患病,原告患有小三阳,故孩子由被告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要求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9时至19时探视孩子,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

被告陈××辩称,同意离婚,孩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父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母亲也患有可能会传染的疾病,被告住房环境差,家中外祖母只得借房居住,原告与其母亲名下各有一套住房,原告抚养孩子的条件更有利,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要求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9时至19时探视孩子。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6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日生一子名许Y。婚后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矛盾,2012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每月收入3,500元,被告现每月税前收入4,000元。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可予准许。双方对探视孩子、财产分割及居住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虽然双方均有一定的困难,但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孩子抚养问题由本院依据双方实际情况及从有利孩子成长考虑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与被告陈××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1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被告至原告处探视孩子,同日19时被告负责将孩子送回原告处;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晓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项 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