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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6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618号 原告陈××。 被告嵇××。 原告陈××诉被告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 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618号

原告陈××。
  被告嵇××。
  原告陈××诉被告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 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能与原告发生性关系。2012年3月原告将此事告诉原、被告的父母,之后被告几次去医院检查,都未能检查成功。原告曾于2012年11月提出离婚,被告通过短信回复表示同意。今年8月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就此再也不回家,并在8月22日转移财产,将被告的衣物和银行存折全部拿走,还拿走了一些夫妻共有的电子产品。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要求离婚。
  被告嵇××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称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是完全不成立的。原、被告相识于2005年,经过两年自由恋爱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原告是知青子女,其父母在哈尔滨,结婚时由被告父母出资人民币15万元办理婚礼及购置物品。婚后生活幸福和睦。2007年被告父母出资购买一辆轿车,当时因被告不会开车,故登记在原告名下。婚后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婚前所购的浦东新区××房屋的贷款。2009年原告父母回沪后无自住房,为帮助原告父母在上海落户,被告又以主贷人身份贷款购买了浦东新区××的房屋,后原、被告又出资8万元购买了巨峰路房屋地库的车位。被告身心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完全具备同房的能力。原、被告结婚后,感情融洽,未发生任何摩擦,在亲戚朋友眼中是非常和谐的一对。原告一结婚就去长兴岛工作,每周回来一次,之后又读硕士,被告也在攻读硕士,两人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所以未有生育,造成原告父母着急。被告曾将自己名下的博兴路房屋中20%的权利转到原告父亲名下,并支付了3万元的手续费,完全不存在感情破裂的说法。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故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另外在今年8月下旬,原告将家里的钥匙更换,导致被告不能回家,要求原告当庭将钥匙交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可。2012年原告父母抱孙子心切要求原、被告尽快生育。原告认为被告婚前患上不能同房的生理、心理疾病,婚后无法与被告过夫妻生活。之后原告带被告至医院检查,但未果。此后夫妻感情疏远。2013年8月22日原告回娘家,8月24日原告以被告回娘时擅自拿走了家中存款、首饰等财产为由,调换了家中门锁,拒绝原告回家生活。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自己身心健康,夫妻共同生活中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结婚至今没有生育,是因为原、被告婚后均攻读硕士研究生,平时的工作、学习比较繁忙而已,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如半年之内被告未怀孕,被告也要求提出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是因双方结婚至今未能生育所致。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至今未育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目前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对此,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尽早找出未生育的原因,争取早生贵子,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要求与被告嵇××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洁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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