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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申请人的侄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某某新村X号X室。 申请人卢某某要求宣告徐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
(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申请人的侄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某某新村X号X室。
  申请人卢某某要求宣告徐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原配夫妻,于198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徐某某(患有精神残疾)离家外出,一直杳无音信。后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某某新村派出所报案,但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徐某某死亡。
  经查,徐某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某某新村X号X室。申请人卢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徐某某于200X年X月离家外出,之后,被申请人徐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X年X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新村派出所证实被申请人徐某某自200X年X月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申请人卢某某系被申请人徐某某的丈夫,其申请宣告徐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秀兰
代理审判员 盛 洁
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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