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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43号 申请人华某某,男, 。 被申请人华某某,女 。 申请人华某某要求宣告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的父母华某某(200X年X月XX日报死亡)与金某
(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43号




  
  
 




  

  申请人华某某,男, 。
  被申请人华某某,女 。
  申请人华某某要求宣告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的父母华某某(200X年X月XX日报死亡)与金某某(20XX年X月X日报死亡)共生育子女六人,即长子华某某、次子华某某、三子华某某、长女华某某、四子华某某、次女华某某。被申请人自幼患有精神残疾,未婚,无子女。199X年X月X日,华某某离家外出,一直杳无音信,故请求依法宣告华某某死亡。
  经查,华某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X弄X号。申请人华某某与被申请人华某某系兄妹关系。申请人华某某于199X年X月离家外出,之后,被申请人华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X年X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某某居民委员会证实被申请人华某某自199X年X月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申请人华某某系被申请人华某某的哥哥,其申请宣告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秀兰
代理审判员 盛 洁
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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