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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4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444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男,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XX,男,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XX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南汇XX园区XX镇XX路XX号XX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444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男,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XX,男,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XX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南汇XX园区XX镇XX路XX号XX幢。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产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X X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 X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