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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陈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上诉人陈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陈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上诉人陈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陈甲承租上海市富民路XXX弄XXX号三层前间、三层后间、晒搭、壁橱一只,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卫生间、二层卫生间、晒台。眭某某承租上海市富民路XXX弄XXX号三层前间、三层后间、三层亭子间、晒搭、储藏室一只、晒台、三层卫生间。陈甲和眭某某系左右相邻两户,三楼晒台为一墙之隔。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眭某某在其晒台上搭建卫生间一间,原先高度与晒台隔墙高度相近,卫生间搭建上方用铁架子支撑遮雨。2013年3月,眭某某在原先晒台搭建上方加盖南北斜坡屋顶将晒台封闭。现陈甲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眭某某:1、拆除上海市富民路XXX弄XXX号三楼露天晒台搭建;2、恢复上海市富民路XXX弄XXX号与16号晒台共用隔墙的原始厚度;3、恢复晒台屋顶的房梁原状。审理中,陈甲放弃要求眭某某恢复共用墙体、房梁原状的诉讼请求,但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从陈甲、眭某某陈述以及现场情况来看,眭某某的独用晒台卫生间搭建应该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左右,距今已有多年历史,陈甲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亦予以了容忍。现眭某某因房屋出现漏水等房屋老化现象,对该卫生间搭建上方进行了屋顶的加盖,形成了南北方向的斜坡屋顶。本案审理的焦点即该搭建是否影响陈甲的相邻权利。从现场情况来看,陈甲的晒台系公用晒台,眭某某在陈甲晒台东侧上的搭建,并未对陈甲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妨碍,陈甲亦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对其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陈甲要求眭某某拆除晒台搭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眭某某加盖屋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陈甲要求眭某某拆除上海市富民路XXX弄XXX号三楼露天晒台搭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陈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眭某某新的搭建比原来的搭建高出了60多厘米。顶亦由平改坡,南高北低,顶的最低也要高出两家的隔墙90厘米;眭某某原搭建上虽有棚顶,但新搭建的顶要大于原搭建上的棚顶,且紧贴两家的隔墙,影响其晒台的通风和采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眭某某辩称,上诉人陈甲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眭某某为解决其房屋出现漏水等房屋老化现象,对其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晒台搭建重新进行了翻建。虽然新的搭建高于原搭建,且顶部的形状和位置亦有所改变。但由于该搭建位于眭某某家住房的北晒台上,也即在陈甲家住房北晒台的东侧。两家北晒台间原就有高约两米的隔墙。陈甲家住房北晒台的西面和北面是矮墙,东面是隔墙,南面是住房。整个北晒台西、北、上三面呈开放状,故在陈甲家北晒台东侧,眭某某家新搭建高出隔墙的部分并不会影响陈甲家北晒台的通风和采光,对陈甲的日常生活尚不构成相邻妨碍。故对于陈甲要求眭某某拆除晒台新搭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陈甲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季 磊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姚国治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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