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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姚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J。 原告Q。 被告徐B。 委托代理人储某。 被告徐C。 原告徐A等与被告徐B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追加Q、J为本案原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姚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J。

原告Q。

被告徐B。

委托代理人储某。

被告徐C。

原告徐A等与被告徐B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追加Q、J为本案原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及其代理人姚某、被告徐B之委托代理人储某、被告徐C到庭参加诉讼,原告J、Q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A诉称:原、被告之母王某与徐D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徐D于1985年7月31日去世。王某于2011年10月9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王某生前与上海市黄浦区第三房屋征收所就其承租的上海市黄浦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路房屋”)动迁事宜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房屋拆迁补偿款3,053,546元为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现要求依法继承上述动迁款中的60万元。

原告J、Q未到庭。庭前,二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属实,王某没有遗嘱。自徐D于1985年7月31日去世后,王某生活费用由二原告负责。王某没有什么财产,至于拆迁补偿是否属于遗产,二原告不清楚,如果属于遗产,分割比例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徐B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确认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及徐D、王某死亡情况,王某没有遗嘱。某路房屋系公有房屋,不是个人财产。王某去世当天就注销了户口,徐B作为户主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只不过没有及时变更该房屋的租赁户名。2012年1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第一次改建征询,同年6月2日发布征收决定,此时王某早已死亡,故动迁权益不属于王某。

被告徐C辩称:确认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及父母死亡情况。动迁公告系2007年就开始公布,当时母亲王某在世,故动迁所得利益中有王某的份额。被告徐C要求继承王某遗产3,053,546元中的百分之十五。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徐D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王某于2011年10月9日去世时,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

上海市黄浦区某号房屋系王某生前承租的公有房屋。因某路旧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2年11月,被告徐B就上海市黄浦区某号房屋动迁事宜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款项共计3,053,54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徐A提供的户籍资料摘抄、被告徐B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路房屋动迁所得补偿款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某路房屋系王某生前承租的公房,公房并非承租人的财产,法律亦未规定公房可被继承。有关某路房屋的征收决定系王某死亡后半年多作出,故该房屋产生的动迁权益在王某死亡时尚未产生,故动迁权益亦非王某的遗产。因此,原告徐A要求继承某路房屋动迁权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J、Q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徐A已预缴),由原告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徐A、被告徐B、徐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J、Q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冰清
代理审判员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