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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4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436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侯某,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妻子)。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
(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436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侯某,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妻子)。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00年5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计4,802.55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包鸿举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被告表示,1997年10月,本市宝山区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交付给被告。因系争房屋没有质量合格证,至今也未验收合格,故被告自2000年5月至今未支付过物业费,也不同意支付。原告表示,系争房屋有无质量合格证与原告无关,属于开发商的问题。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管理被告所在的行知路251弄小区,期限自2000年5月15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保洁费每户每月5元、保安费每户每月6元。被告是系争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51.78平方米。行知路251弄小区自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31日由原告事实管理,中间未调整过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2000年5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计4,802.55元属实。被告周某某抗辩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计人民币4,80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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