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438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侯某,公司员工。 被告夏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计人民币1,348.92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包鸿举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审理,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本市宝山区某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计人民币1,348.92元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计人民币1,34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