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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3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380号 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380号

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某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恋爱时感情一般,婚后价值观及生活理念均有较大差异,双方还有财产纠葛。原、被告分别在2006年、2007年左右起诉离婚,后又都撤回起诉。现双方感情破裂,再次起诉要求:1、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3、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依法处理。

被告某某某某辩称:双方确实曾经分别起诉离婚,当时也曾分居,但之后双方和好并同居,直至今年5月才再次分居。原告是因为有第三者才要求离婚。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希望原告回归家庭,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5月4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彭某某。婚后双方因故产生分歧。2006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07年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亦撤回起诉。在诉讼离婚期间,双方曾分居,但自2008年后双方又共同生活。2013年5月15日起,双方又开始分居。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法定依据。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曾经各自起诉离婚,但均撤回起诉,并又共同生活,挽回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诉讼离婚,被告表示将尽力挽回夫妻感情,其态度是可取的。双方应冷静思考,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平时注重沟通、互相理解,夫妻感情有望和好。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某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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