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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8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809号 原告朱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系原告朱某某之母),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809号

原告朱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系原告朱某某之母),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同年6月同居,并于2007年2月17日育有一女朱某某。同年3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12年4月起,不顾家庭及女儿,离家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8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前调解,故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人民币,下同);3、各人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婆婆把南桥家里的门锁钥匙换掉。此外,其与原告直至2013年才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同年6月同居,并于2007年2月17日育有一女朱某某。同年3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之后因为琐事致矛盾产生。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均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和理解,多为家庭、对方着想,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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