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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3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345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林慧杰,男,1977年1月
(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345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林慧杰,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23元(以下币种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胡耀群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林某某尚拖欠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421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2,42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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