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99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x旱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99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x旱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季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王xx为与被告陈x、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士祥、吕规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季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陈x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年5月7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季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约定担保期为还款期到后两年。借款后,原告催讨无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陈x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季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季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据、借条、收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陈x、季x之间设立的借贷、担保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设立借贷关系时,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被告季x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当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先予清偿后向主债务人追偿。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季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x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季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x、季x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黄 士 祥
人民陪审员 吕 规 平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颜 冰 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