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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9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911号 原告李某,女,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处。 原告徐某,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某处。 被告包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某室。 原告李某、徐某与被告包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911号

原告李某,女,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处。

原告徐某,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某处。

被告包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某室。

原告李某、徐某与被告包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徐某及被告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3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家的防盗门向原告厨房窗口位置移动10厘米,占用了公有面积,影响厨房间采光,且被告防盗门的开关撞击力使原告厨房墙面裂缝、窗框松动,还会使原告受到惊吓,现要求被告拆除违章、防盗门向内缩进10厘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被告包某辩称,被告居住的房屋自2009年5月装修后居住至今没有变动,原告所称因被告开关防盗门的力度大所致内容,有违事实与常识,被告出入户开门发出的正常声响和振动,原告负有容忍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左右邻居关系。上海市某室是产权房,产权人为李某、徐某、徐B三人。徐B表示将本案起诉被告的权利授予李某和徐某。被告系其同楼层701室产权人。原、被告两家共用一条走道,原告在外,被告在内。被告在该走道上、原告家厨房窗户外侧安装一扇向内开启的防盗门。现原告认为被告所装的防盗门距离其厨房窗口过近,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走道上、原告家厨房窗户外侧安装的向内开启的防盗门,会影响原告厨房间采光,会使原告厨房墙面开裂、窗框松动,还会使原告受到惊吓,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现状,被告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妨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包某拆除违章、防盗门向内缩进10厘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人民币40元,应由原告李某、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 书记员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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