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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31号 原告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顾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31号
  
  原告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顾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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