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顾某某。 原告孙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寿根。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铮。 原告顾某某、孙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工业大学、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忠元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某、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顾某某、孙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赵忠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