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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87号 原告张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a,男,汉族。 原告张a与被告全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87号

原告张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a,男,汉族。

原告张a与被告全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的委托代理人江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被告全a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2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当日原告即从银行取出5万元交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借款将于2013年5月1日前偿还,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归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全a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a与被告全a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2日,被告全a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即向B银行取款5万元给了被告。同年1月27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张a现金伍万元正(50000),立据为凭,还款时间2013年5月1日前付清。”欠条落款处由被告签名,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

嗣后,被告全a未向原告张a归还上述借款。

以上事实,由借条、B银行明细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该份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期,现被告不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a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全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a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审 判 员 严晓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