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672号 原告潘a,女,汉族。 被告李a,男,汉族。 原告潘a与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a、被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a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认识,198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1990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李b。近年来双方经常吵架,今年年初被告又在外赌博,将家里所有值钱东西赌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a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理由: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婚后感情很好;被告是开棋牌室的,只是打打小麻将,并没有赌博。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a、被告李a于1980年起自由恋爱,198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1990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李b。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诉讼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就能得到改善。综观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晓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