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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1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153号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谢洪,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 被告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男,X公司工作。 原告杨X与被告唐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153号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谢洪,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

被告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男,X公司工作。

原告杨X与被告唐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原告杨X申请,本院追加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他们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2012年8月31日14时许,案外人王X驾驶原告所有的沪CUHX小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口正常行驶时,遭被告唐X驾驶的沪CWYX小轿车撞击,导致原告车辆损坏。经被告X公司现场调解,被告唐X负事故全责,王X无责,双方签订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被告X公司也对原告的车损定损为4,150元(人民币,下同)。嗣后,原告将自己的轿车交修理厂进行了修理,但被告唐X拒不支付上述修理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唐X赔偿车辆修理费4,15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X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4,150元。

被告唐X未具答辩意见。

被告X公司书面辩称,对于原告提出修理费一项,愿意按其定损价4,150元进行赔付。

经本院审查,被告X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4,1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志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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