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1996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蔡××。 委托代理人:章××。 被告:朱××。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街道星光街 号。 代表人:董×。 委托代理人:邵××。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传票传唤,定于同年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0元,由原告蔡××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