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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52号 (小额诉讼案件) 原告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系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顾某,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52号

  (小额诉讼案件)
  原告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系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顾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121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沈 京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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