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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5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516号 原告王a,女。 委托代理人王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a,男。 原告王a与被告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委托代理人王b,被告徐a到庭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516号

原告王a,女。

委托代理人王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a,男。

原告王a与被告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委托代理人王b,被告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间,双方因锁事产生纠纷。被告于6月底离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也曾找过被告商谈离婚事宜,被告也曾同意离婚,但终因被告要求无理补偿而无果。原告认为双方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现分居已达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a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经人介绍认识,我们都是再婚,原告是因为要获得安置房要求和其结婚,原告把婚姻当儿戏,原告承诺离婚就给其50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6月起,双方因锁事产生纠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被告庭审陈述,其与原告已没有夫妻感情,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当予支持。关于原告所述的手表和水晶手链等财物,因被告予以否认,状态不明,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被告所述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亦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a与被告徐a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远征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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