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4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453号 原告郁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育路X弄雅鹿新苑X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邬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453号

原告郁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育路X弄雅鹿新苑X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邬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育路X弄雅鹿新苑X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XXXXXXXXXXX。

原告郁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邬某、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23日生育一女郁某某。两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而且被告沉迷于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顾,在生活中,双方互不相让,互不理解,恋爱时的甜蜜也不复存在。其认为,两人现在已经无法沟通,导致原告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现原告对于继续这段婚姻已没有任何意愿,而被告对于维护这段婚姻表现出无动于衷的状态。既然维持婚姻的基础是感情,双方缘分已尽,心结无数,希望可以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郁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86元,支付至其年满18周岁止。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请中的抚养费金额变更为300元。

被告江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原告称其打麻将、不照顾家庭等也不是事实。双方均系再婚,现在又到了这个年龄,都希望一起安稳的过日子。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近来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其积极与原告沟通,两人的感情还是很好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23日,双方生育一女郁某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日渐冷落,故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双方交往多年后登记结婚,彼此了解较为充分,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感情出现不和,主要原因在于双方遇到矛盾缺乏交流和沟通,在家庭经济问题上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导致夫妻矛盾加剧,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郁某要求与被告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郁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