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静民三(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郭甲。 申请人郭甲要求宣告郭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甲诉称,被申请人郭乙系其父,2010年10月15日法院宣告郭乙失踪至今郭乙仍无音信。故请求宣告郭乙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郭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与申请人郭甲系父子关系。2002年4月,郭乙离家出走,后一直无音讯,虽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无线索。2010年7月,申请人曾起诉至本院,要求宣告郭乙为失踪人。同年10月15日,本院宣告郭乙为失踪人。之后,郭乙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为此,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海防村居民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证实郭甲所称的事实。2012年10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郭乙死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当庭陈述、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8日在本院公告栏及住所地本市XXX路XXX弄XXX号XXX室张贴寻找郭乙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现被申请人郭乙失踪已十多年,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静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