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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上诉人丁某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于2013年10月28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上诉人丁某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84元,由丁某负担,本院准予丁某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珏
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
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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