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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6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662号 原告杨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 委托代理人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662号

原告杨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4日生育女儿冯某某。双方婚后居住在原告父母处。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半夜酗酒,酒后时常无缘无故对原告发脾气。原告怀孕不久后,被告经常出差,不关心照顾原告,且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前女友有暧昧短信。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对女儿也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2013年4月被告从原告父母处搬出,双方分居至今。由于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冯某辩称,双方虽然恋爱期间较短,但是相处愉快,婚后亦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对家庭尽职尽责,亦未酗酒,虽然双方之间有矛盾,但系因与原告父母同住而引起。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能和原告单独生活,其今后脾气亦会收敛,故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4日生育女儿冯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及家庭琐事等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4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及家庭琐事等而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均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多沟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实际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俞 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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