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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1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186号 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黄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黄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186号
  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黄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黄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本案的诉讼费不予缴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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