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4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407号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阮靖坤,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 原告刘X与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阮靖坤、被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407号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阮靖坤,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

原告刘X与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阮靖坤、被告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当时双方系同事,200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07年开始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10月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原告便一直居住在上虞的公司里。同月底,原告父亲确诊罹患癌症,从治疗期间至2011年5月20日父亲去世,被告只去医院看过其父亲两次,未尽到儿媳的义务。2011年9月开始,其一直在上虞工作,虽然周末偶尔会回上海,但是并不回家。原、被告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其非常想要小孩,但是被告却不愿意生小孩,也导致了夫妻感情更加恶化。被告还曾经发短信给其,在短信中对原告母亲有很多过激的言语,让其无法接受。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夏X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双方从未争吵过。上虞只是原告公司工厂的地址,家还是在上海,原告也会周期性地回到上海。在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期间,其双休日都去看原告父亲的,原告父亲在原、被告家中居住期间,也是其熬制中药的。2010年的时候准备生小孩的,还做过孕前检查,但由于原告父亲生病,为其看病共花去13万元,均是原、被告承担的,将家中的钱都花光了。其在短信中确实对婆婆有过激的言语,但这只是在发泄情绪,当面未和婆婆有过争吵,还给婆婆买了很多衣物。其不同意离婚。

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确实和其母亲未有过争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当时双方系同事,2004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夫妻双方近年来为日常生活琐事问题开始产生矛盾。2012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12月判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X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出具并加盖X街道办事处X居民委员会以及X市公安局X派出所公章的证明、X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发给原告短信的记录、(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2011年11月23日被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前检查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双方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期间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矛盾起因在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被告认可在给原告的短信中确实对原告的母亲有过激的言语,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尊敬长辈,改变和长辈相处的方式方法,不再做出过激的言行。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望原告从珍惜家庭的角度考虑,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本院亦希望双方均能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要求与被告夏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