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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7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795号 原告周某。 被告赵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795号

原告周某。

被告赵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在生活上、教育上发生了许多不愉快,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也未予以照顾,原告父亲生重病,被告亦不关心。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父亲生病,被告去探望过,原告女儿也一直由被告照顾,原、被告发生争吵,但没有原则性问题,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睦,主要系双方在处理家庭生活矛盾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所致,但并未达到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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