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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18号 原告林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XX市XX街XXX委一组,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号XXX室。 被告林B,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XX区XX街XX号,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弄XX。 原告林A与被告林B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18号

原告林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XX市XX街XXX委一组,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号XXX室。

被告林B,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XX区XX街XX号,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弄XX。

原告林A与被告林B离婚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A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因性格、观念的严重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原告父亲去世较早,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回老家看望母亲,但被告多次予以阻挠,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薄。为改善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及生活,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生育孩子,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2年8月,因原告母亲过六十大寿,原告要求被告回家看望母亲,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进而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诉前委托调解过程中,被告林B表示不认可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事实,并称2012年8月底双方开始分居,因感情不合,同意离婚,后又称双方有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兑现之前的承诺,否则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称双方无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因故产生矛盾后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和妥善解决。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双方感情不合,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无分割共同财产的意见,故本案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不作分割。如今后当事人主张分割的,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林A与被告林B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林A与被告林B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