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296 号 原告:胡 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路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原告:李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路 xx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296 号



原告:胡 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路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原告:李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路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被告:杨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路 xx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原告胡 x 、李 xx 为与被告杨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 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小虹、张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 11 月 1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 x 、李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 x 、李 xx 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杨 xx 是朋友。 2011 年开始,被告杨 xx 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两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原告胡 x 分别于 2011 年 4 月 7 日 、同年 4 月 30 日 、同年 5 月 27 日 向被告杨 xx 提供的银行帐户汇款,同时被告杨 xx 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2012 年 4 月 30 日 ,该借条到期后,被告杨 xx 重新向两原告分别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各为人民币 15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杨 xx 共偿还人民币 65000 元后,两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 2350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 xx 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

另,本院依照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裁定查封 被告杨 xx 所有的浙 xx 号 xx 越野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 250000 元) 。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两原告身份证、两原告结婚证、被告身份证明、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胡 x 、李 xx 与被告杨 xx 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被告杨 xx 应当按约及时履行债务,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 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 x 、李 xx 借款本金人民币 235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50 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 3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770 元,合计人民币 207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蓝 祖 仙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