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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45号 原告奚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现住xx。 原告奚a与被告武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45号
  原告奚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现住xx。
  原告奚a与被告武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a及其委托代理人杨a、被告武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7月2日生育一子武b(现常年随被告生活)、2010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奚b(现常年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及家人常年对原告进行辱骂,更有甚者,对原告父母亦有侮辱之词,原告常年予以忍让。被告及其家人非但无任何意识,反而变本加厉,令原告难以忍受。原告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并鲜有交流,双方现已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因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常年辱骂、谩骂,导致原告心情常年压抑,无法忍受该种生活方式,双方也无任何感情可言亦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原告补充如下事实:自前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及女儿均随被告生活至今。
  被告武a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为婚姻家庭不是单纯两人的事,当初生下第二个孩子就是希望能给两个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被告为了弥补双方的裂痕在继续努力。第一个孩子患有地中海贫血,还患有神经内科疾病,格外需要照顾,希望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去照顾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奚a与被告武a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日生育一子武b,2010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奚b。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原、被告长期与被告父母居住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与被告、被告父母发生矛盾。2012年11月,原告搬离至自己父母处生活,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2013年1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做出(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后原、被告所生一双儿女均随被告生活。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已约七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双方还生育了一双子女,说明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双方仅因在与对方父母关系的处理上有所矛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所生儿女均年幼,更需要父母共同的关怀、呵护和良好的家庭氛围以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双方所生之子,因为身体不佳更需要父母加倍的照顾和疼惜,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够共同努力照顾一双子女,担负起为人父母应尽的职责。此外,对于与对方父母关系的处理上,本院认为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与父母进行适时的沟通,原、被告自己也应当成为帮助对方去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桥梁。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多年来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尤其是被告,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挽回原告对婚姻的信心,而原告亦应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孩子,宽容对待被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经审查,依据原、被告现状,本院尚不能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分居也未满两年,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a要求与被告武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奚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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