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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5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518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系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秦某,男,某年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518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系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秦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某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30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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